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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九)

  【应对点津】 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应督促用工单位履行法定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作为用工企业,应该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三十九、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
  【法条】第61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解析】以上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的规定。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由此也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为了扭转这些不公平的现象,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通过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这些规定将导致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成本大幅的增加。
  【应对点津】用工单位需要慎重选择使用劳务派遣用功的岗位,重点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避免在同类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以灵活应对新法的规定。
  四十、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条】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具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6种过失情形和第40条规定的前两种非过失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对点津】用工单位应加强与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沟通,同时也应注重被派遣劳动者的考评工作,推动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十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第93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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