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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

  在从重处罚上,我个人认为应加上一款:强奸孕妇和老人的,应从重罚。理由:孕妇身怀小宝宝,若强奸,十有八九小孩会流产,犯罪主体于人性不顾,罪不可怒;对于老人,更是如此,老人年高身体不好,无力反抗,犯罪主体利用这种心理犯罪,是法律是人民群众不可容的,应该重处。当然可以对孕妇和老人进行限制解释,如怀孕五个月以上的妇女和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等,从而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加重情节还应增一款:(6)入室强奸的,理由是:强奸本来就是很恶劣的犯罪,入室强奸说明犯罪的恶性大,应当加大刑法处处罚力度,人民常常说家是最温馨最安全的,可犯罪频频打你家的主意,那家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更不说温馨了。这与加大打击“入室抢劫”犯罪一样,是稳定社会需要,是对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底根本。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的立法上的一些局限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而完善强奸罪的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笔者坚信,只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所期待的需要,以及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等因素,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中国就一定能够很好解决。届时,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2007年10月5日初稿,08年1月2日定稿,重庆
  
【注释】作者简介:苟亿强,男,81年出生四川仪陇县,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读,主要研究民法、经济法,发表论文十余篇,部分作品收入《北大法律信息网》,E_mail:goulawyer@sian.com.cn 博客blog.sina.com.cn/goulawyer 
   
   冯军 译 《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15 
   黄风 译 《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P171 
   罗结珍 译,高铭暄 专业审校《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P64 
   J.C .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马清升等22位译,P507 
  浙江省杭州市2002 年4月21日《都市快报》第三版,题为《老板娘逼我做那事》 
   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比较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P630 
   见《名词解释:鸡奸》载《网易网》)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杜1997年版,P 781 
   齐文远,《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 531
【参考文献】1、《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华旭东著, 载《人民检察》2005年 17期 
  2、《中国刑法罪名释考》,周其华著,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12月出版 
  3、《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高铭暄审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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