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偏于哪一边?(兼论ATM机许霆一案)
卜安淳
【关键词】许霆 ATM机 银行 法律 平等 社会主体 弱势 强势
【全文】
法律该偏于哪一边?
这听上去是个愚蠢的问题。
法律应该不偏不倚,应该中立,不能偏于任何一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对于平等的主体,法律平等保护其权利,平等分派其义务。而从法治的意义上看,社会中的任何主体,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这些原则性的话当然是正确的。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社会主体应该平等还只是一种法治理想,并不是法制现实。而对于事实上并不平等的社会主体,要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不可能像我们直观上所理解的那么简单的。
先打个比方。在竞技体育中,各类项目的竞赛,都特别强调参赛者相同的参赛条件。如,一般的项目,男子与男子比赛,女子与女子比赛,男女混合与男女混合比赛,残疾人与残疾人比赛;特别的项目,如举重、摔跤之类,同一重量级的与同一重量级的比赛。也有一些项目的比赛者看似有些条件不平等,如蓝球、排球比赛,没有身高量级的分划,因而使得短个子队员多的球队与高个子队员多的球队比赛,明显给人不平等的感觉。但正是因此,各球队就特别重视招纳高个子球员,其结果是我们所看到现象:竞技水平最高的一类球队一般就是队员平均身高最高的那类球队,如NBA球队,且一般是同类球队相互间比赛。甲级队与甲级队比赛,乙级队与乙级队比赛,丙级队与丙级队比赛。人类个体在身体条件上本来不平等,男女不一样,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许多方面也不一样,体育竞技需要尊重这样的客观实际,竞赛规则就只能在平等主体间实现平等。
假如非让条件不平等的主体进行比赛不可,那该怎么办?条件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比赛是体育竞技中的例外。对于这种例外的比赛,比赛规则一般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初级棋手与高级棋手(如围棋九段)比赛棋艺,比赛规则往往会调整为高级棋手先让几手棋(围棋)或先去几个子(象棋)。这就是说,条件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竞赛,竞赛规则应该偏于(有利于)条件弱的一边。竞赛规则偏于一边,看上不公允,不中立,不平等,但在条件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竞赛时,规则偏于弱势者一边,才是恰当的,才是公允的,才是平等的。
与体育竞技类似,假如社会主体本来就是平等的,社会各主体之间公平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平竞争,法律自然应该严守中立,不偏不倚。但事实上,人类社会从开始到当今,因体质体能原因、智力知识原因、居住环境原因、家族承继原因等等,各个体之间一直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的法制安排在一些方面是应该有偏有倚的。如,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而没有男子成人权益保护法,有保护保障少数民族的相关利益的法律而没有保障多数民族的相关利益的法律。这是因为在男女之间,在成人儿童之间,在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之间,男子、成人和多数民族是相对强势的,妇女、儿童和少数民族是相对弱势的。法律保障应该偏于弱势者一边。从世界各国法制发展趋势看,保护社会弱势主体利益,保障社会弱势主体权利,越来越成为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法制发展看,对高收入者高收税,对低收入者少收税、不收税,对无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费;对低收入者、无收入者提供经适房、廉租房;对生活贫困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家庭贫困的学生以希望工程提供免费的或低费的初等教育,以免费的方式提供高等教育。这些看上去不平等的法制安排和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基于社会各类主体实际上不平等的一种法制衡平,透过这一类的衡平,力求达到社会主体间某种程度的权利平衡,进而达到某种程度的社会平等。因而,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实际上才是公允的、合理的,才具有实质上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