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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出,十大问题困扰各方

  九、适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怎么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很明显,法律的用意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使用,使其不成为用工的主流。但是,新法颁布后,其结果是适得其反,很多用人单位都倾向于选择劳务派遣来规避用工风险,大规模选择劳务派遣,有的单位把原来的员工也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因此,要达到立法的目的,必须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界定。
  十、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分两类,一是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性质的;二是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在我们目前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其关系在学校,还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适用劳动法。因此,就出现了洋快餐使用在校学生,小时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还有就是用人单位招用大量的实习生,工资可以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在校学生能否纳入《劳动合同法》应该没有法律障碍,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界定是“16周岁到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期间都因该是劳动者,无论勤工助学性质的,还是毕业前实习性质的,应该可以纳入新法的调整范围。当然,这一问题还需要“实施条例”给出明确的说法。
  以上是笔者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接受各方咨询时所思考的问题,其实有关《劳动合同法》法条理解的争论远不至这些。希望“实施条例”的出台,能够澄清大家的疑惑。
  作者简介: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已与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德国福兰咨询等多家知名出版机构合作,推出10余部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作品。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河南、江西、深圳、广州、四川、辽宁等地讲授《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近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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