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
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后,还需要向劳动者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并不能代替经济补偿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七、60岁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
劳动合同法》第
44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与原来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有很大不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的条件是,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满社会保险15年。将来用人单位如果与一员工成立无固定期合同,到劳动者60岁时社保如果才缴纳5年,意味着劳动者到70岁才能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新法的这一变化,实际劳动者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劳动者的界定不再是“16到60周岁(男性)或50岁(女性)”,而是“16到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那么60岁之后的劳动者如何缴纳社会保险,估计“实施条例”无法解决,需要我国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
八、“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如何界定?
《
劳动合同法》第
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如何界定至关重要,如“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有哪些,劳动者脱产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又包括哪些?等等,这些都需要“实施条例”给出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