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出,十大问题困扰各方
石先广
【全文】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但是,社会各界期待的“实施条例”在新法实施前终未能与大家见面,也给劳资双方带来诸多困扰,尤其是企业用工更是处于战战兢兢的境地。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的“连续工作满十年”、 “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中,中断多长时间算是不连续?
《
劳动合同法》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劳动者提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此,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很多企业纷纷采取措施,诸如“买断员工工龄”、“对员工工龄进行清零”等。这就抛出了一个问题需要“实施条例”来解决,即“中断”多长时间视为不“连续”。有的学者提出,最起码应该中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才能算中断,有的提出要中断1年才能算中断。因此,“中断”多长时间视为不连续需要明确界定。
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两次”如何理解?
《
劳动合同法》第
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两次”如何理解,目前有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次与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就没有终止权,第三次劳动者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还有一种观点主张,根据法条的意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次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有终止权,只是第三次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才需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这里的“两次”怎么理解没,即“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有终止权,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三、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要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