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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兼论我国人本法律观的提出

  法律观的革命反映着人类社会重新安排生活秩序的努力并为这种努力提供论证,[6]实际上主要是法律基本价值的革命。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7]故而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和进行新的诠释是法律观革命的永恒主题,充满了法律观变迁的整个历程,进而影响了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取向。这是一条普遍规律,我们很容易从西方国家立宪制度的进化史中看到这一点。同时,我们应该很容易推理出下列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对制度正义进行新的诠释,进行法律观的革命。当然,这个法律观,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需要,需具有中国特色,具有中国风格,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律观。我国现阶段在法律观上的创新,就是如何在法律观上充分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以人为本”结合在法律观革命的过程中。
  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即将法律的创新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在法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出科学的、符合中国法律发展现状的法律观。
  三、我国应确立适合我国实际的人本法律观
  法律观历经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大致有四个阶段:“神本”(以神为本)法律观、“物本”(以物为本)法律观、“社本”(以社会为本)法律观和“人本”(以人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是最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特征的法律观,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
  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也应当提出并确立人本法律观思想。之前曾有学者提出过人本法律观并对其进行了论述,如李龙教授的《人本法律观简论》以及后来主编的专著《人本法律观研究》等,都对人本法律观进行过理论构建,认为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应用与延伸的必然结论,是“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必然结果。
  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活动的目的。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8]我国应当树立的人本法律观应是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科学体系。其不仅应当指导立法也应指导司法和整个法治进程,并更加突出人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应当树立人本立法观,在人本法律观的指导下,不但要继续强调立法应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也要重视立法的人性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且还要鼓励公民为了追求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更要优化立法机构,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让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早日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之间协调统一。同时,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人类法制的每一次进步都与不同程度的以人为本的司法实践紧密相关,司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是人类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因此,人本司法观是实现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理念和必然要求。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总而言之,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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