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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兼论我国人本法律观的提出

  以人为本,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即发展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又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赋予发展以丰富的、科学的时代内涵,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在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引起极大的震动。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如何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贯穿“以人为本”的先进的发展理念。
  二、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应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的存在应该是合乎人性的存在。而人性不是天生的性本恶或性本善,应受到它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制约。因此,从本原性与正当性角度出发,“人”同样应当成为中国法学发展的出发点和目的。法治建设应该是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建设,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建设,就是要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最终归宿;在法治文明发展层面上要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着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保持法治文明自身的创新力;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强化立法、公正执法、深化普法,努力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激发和凝聚民智、民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制度大厦。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首先在立法中要始终遵循科学的法律理念,制定出良法。目前,尽管我国已陆陆续续地通过了不少法律,已初步构筑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有些并没有起到预期的功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需要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创新,而这一创新的关键首先是法律观的革新。
  法律观,通俗说来是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在一个国家中,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的法律观是不同的,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观是该国占统治地位的阶层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否健康运行、良好地发挥功能,关键在于是否有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观可以说是法律的灵魂,没有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的科学性是颇值怀疑的,法律观的科学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因而可以说,法律观的革命和变迁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律的革命和变迁的方向。以我国为例,尽管我国开始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但法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我们认为是在我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观,一个明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观。也就是说,我国尽管在努力倡导和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我们在法律观的问题上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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