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兼论我国人本法律观的提出
姬晓慧;段贞锋
【摘要】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成为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并指导着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样应该实践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提出和实施“人本法律观”,进行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理念创新。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创新;人本法律观
【全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1]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其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以人为本”是这个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既是党政国策的人性复活,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追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核心、以人为基础、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正如佩鲁所言:“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基础的话,即便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该依据以人为中心的战略。”[2]因此,要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同样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它的目的,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国如何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如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观原则和根本要求,这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在执政党权威文件中的首次正式确立。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中国思想史上的“民本”思想,西方思想史上的“人本”思想,都含有以人为本的合理因素。儒家思想以人为本,侧重于从“人”的角度来观察人生、社会和自然,重视人的生命意义与价值。马克思说:“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的“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2004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4]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途径和归宿。温家宝总理对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