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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名状》中的战争法问题

《投名状》中的战争法问题


黄文旭


【摘要】电影《投名状》中共出现四次战争场面,如果《投名状》中的故事发生在一百多年之后,则苏州之战中庞青云下令射杀战俘的行为违反了战争法。
【关键词】投名状;战争法;国际法
【全文】
  《投名状》作为一部史诗性的战争大片,共出现了四次战争场面。这四次战争场面为庞青云(李连杰饰演)装死偷生战、匪抢军粮战、舒城之战和苏州之战。影片中的战争场面气势恢宏,画面与音响震憾人心,对人的心理描写也极为细腻。这部电影在艺术上的成功是毋庸置疑的,但我无意对其艺术上的成功做出评价,我只想对《投名状》中的战争法问题做一评述,因为看到电影中的战争画面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如何实现和平,避免战争,以及在万一发生战争时如何减少战争对人类造成的伤害。
  尽管人类始终有渴望和平、消灭战争的愿望和呼声,比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为了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等目的,集中力量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除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但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战争与武装冲突却时有发生。基于战争难以避免这一事实,为了降低战争的残酷性,减轻战争对人类带来的伤害,国际社会出现了战争法。战争法属于国际公法的研究范围,一般的国际公法教材都列有专章论述战争法问题。战争法属于国际公法,而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投名状》中的战争并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因此有人认为并不属于战争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涉及到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国际法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是有争议的。比如,虽然国内学者一般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但国外却有很多学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著名国际法学家、耶鲁大学法学院赖斯曼教授于2007年12月24日在湖南师大法学院做讲座时就指出,个人毫无疑问是国际法的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国外学者还有凯尔逊、杰赛普、劳特派特等。社会连带法学派的狄骥、波利蒂斯、塞尔等人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现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至于国内一些法学家也认为个人正在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教授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就指出,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而有关战争罪的规定是国际刑法中的重要部分,战争法中有关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规定通常被称为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也关系密切。当然,以上关于国际法主体的讨论和本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文有关问题主要是国际战争法是否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因为《投名状》中的几场武装冲突为清军和占领了江苏大部分地区的太平军之间的武装冲突,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那么,战争法到底适不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我们先来看有关日内瓦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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