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河南宜阳县警方偶然抓获行窃的牛某,牛某交代自己是杀害刘茵和的凶手之一。警方确认,涉嫌杀害刘茵和的共4人,两人已落网,一人已死亡,还有一人在追捕中。但该案确实与郝金安无关。而直到2007年12月14日,蒙冤的郝金安还被关在狱中。直到最近才有消息说郝金安已恢复人身自由。
在2007年一年内曝出的这三个“冤案”,已让我们的“司法公正”丢尽了脸。而就在我们的法律呼唤程序正义,对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反思的时候,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又曝出了在江西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被逼供致死”的新闻。“江西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把9人分成三个审讯小组,轮番上阵。这三个小组在审讯期间,要求梁继平举手、抬头、端水盆或沙盒、蹲下起立、仰卧起坐、在地上打滚……其间梁还被捆双脚、掀大腿”,“被折磨了三天四夜之后,6月1日上午,身高1.8米,体重90公斤的梁继平死亡”。
与此同时,安徽省司法厅在处罚六律师案件中也曝出了一个“冷门儿”。
安徽省司法厅先是依据某法院针对他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律师向法官行贿,当被处罚律师提出那刑事判决书是针对别人的,且自己也没能被法院依法通知到庭与刑事被告质证,同时还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书针对刑事被告收受律师钱款的认定是不存在的或是错误的之后,安徽省司法厅竟说:我们也知道那判决书可能有问题,刑讯逼供也可能存在,你们只要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推翻了,也就没你们的事儿了。因为安徽省司法厅明白,被处罚律师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是无权启动再审程序推翻针对别人的刑事判决书的。
无奈,被处罚律师拿出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的”才能“按照处罚权限作出处理”。同时,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针对本案作出的专家论证报告也指出:尤其是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涉及L的部分未经过其质证,一方面是L曾经提出过质证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直接将刑事案件中认定他人的事实适用于认定L行贿是难以成立的”。
安徽省司法厅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竟又改口称自己有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并称其认定律师行贿的构成要件就是《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