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可以合意变更。如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后,甲或乙发现“甲以10单位的兔子换取乙的1单位的野猪”的约定不很合适,通过甲或乙的协商后,他们再次约定“甲以12单位的兔子换取乙的1单位的野猪”。这样的约定都是契约。但是,如何保证契约得到执行或遵守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契约,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自愿遵守,也可能不遵守;要是不遵守的话,怎么办呢?如果有一方不遵守,双方都可能回到暴力的方式,而这又是双方都不希望的。所以,双方都遵守约定。在只有两个人的社会里,在一方的暴力不能保持永远优势的条件下,双方都会选择和平的方式即通过双方订立契约,规定各自的行为模式与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通过和平的方式使得契约得到遵守与修改。这有点类似科斯的“科斯定律”[22]。
(2)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社会
一般的社会都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个人组成的,所以我的例子要继续下去。假设在甲与乙居住的森林里来了一个猎杀鹰的丙,丙可以选择遵守甲乙之间的约定,也可以不遵守。如果甲乙之间的约定丙同样遵守,这样甲乙丙之间的模式同甲与乙之间的模式是一样的。
如果丙不遵守甲乙之间的约定,他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武力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丙的武力有可能弱过或强过甲与乙的总和。如果丙的武力弱过甲与乙之间的武力的总和,结果丙要么成为甲与乙之间契约的主动接受者,要么成为甲与乙之间契约的被动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丙主动接受和丙与甲乙之间没有经过打斗而接受甲乙之间的约定是一样的,丙都是处于与甲与乙一样的平等的一员。
在丙被动接受的情况下,甲和乙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丙,而不论丙是否接受,并且通过武力保证自己的意志能得到丙的遵守。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满足甲与乙的暴力的总和永远强于丙的条件。但是这个条件是很难得到严格满足的,所以更多的情况是甲乙把丙作为与自己一样的平等一员。反过来,若丙的武力强于甲乙武力的总和,最后甲乙丙都会选择把自己和对方作为平等一员这个对各方虽然都不是最好的但是都能接受的方案。
二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即丙作为一方,甲和乙作为另一方,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行为模式。这种方式最为常见,这也就是接受组织的新成员。
所以,经过人们多次的博弈,人们都会选择和平暨契约的方式配置资源与其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以暴力暨武力的方式在配置资源与其权利义务关系中不居支配地位。
在甲乙共同对付丙的过程中,甲乙联合起来,组织便产生了。满足个人力量的不足是组织产生的第一个原因,也是组织的第二个功能。两个以上的个人通过某种适当的方式可以弥补单个个人在体力、精力、智力、财力、决策力等方面的不足,以达到单个个人无法达到的目标;或者说组织使得个人更为迅捷的实现其目标。如近代欧洲的远洋贸易,若干个商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是对组织这一功能的极好诠释。
在这个例子中,甲或乙可能没有办法单独使得丙遵守他们之间的契约,但是,甲乙联合在一般情况下就能使丙遵守其约定。将这个例子扩展至三个以上的个人的社会也是成立的,这个组织就是现代的公司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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