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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同样,作为组织的成员的商组织也是为了该组织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为的。该商组织可以看成是由商个人组成的商组织的扩大,推理的过程与上述推理过程相似。
  所以,不论是个体意义上的商个人还是组织意义上的商组织都是自利的。
  (二)商主体的组织性
  商主体的组织性含义有二:一是指在商主体的构成中,商组织的比重大于商个人,商组织的意义与地位重于商个人;二是指商主体在行为的过程中具有越来越强的组织性与计划性(计划性是组织性的表现之一)。
  要探究商主体组织性的缘由就不得不考察现代组织理论。现代组织理论对组织的起源、功能、分类以及组织的困境与变异都有较深的探讨。
  1.商组织的起源与功能
  每个商个人都是为了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行为的,但是在其行为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利益的冲突,如果发生冲突,怎么办呢?我的结论是商组织是解决商个人利益冲突的一种重要的机制。这是商组织的第一个功能。
  (1)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
  譬如,在同一个森林中,有甲和乙两个猎人。甲猎杀兔子,乙猎杀野猪。甲想拥有乙猎杀的野猪,乙想拥有甲猎杀的兔子。要满足甲或乙的要求有两种方式:一是甲或乙通过武力的方式无偿的取得对方的猎物,二是甲或乙通过交换的方式。要同时满足甲与乙的要求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交换。在这两种情况下,甲乙的行为方式有二:一暴力的方式,二是和平的方式。
  暴力的方式就是指一方通过武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不论对方是否接受,并且通过武力保证自己的意志能得到对方的遵守。在这个例子中就是指谁的力气大猎物就是谁的。但是,暴力的方式有很多弊端,如在暴力使用的过程中可能损害暴力使用者的健康与生命。而且,因为暴力的方式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所以己方的意志不能得到对方心悦诚服的尊重,因此,利益的冲突就经常发生。
  例如,刚开始甲的力气比乙大,所以甲取得了对方的猎物;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觉得自己现在在武力上胜过甲,所以,乙去找甲。甲和乙又进行了一场打斗,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甲胜利了,这种情况我称之为一方的武力胜过对方,并且能保持己方在武力上的优势,使得对方能遵守自己的意志;二是甲失败了。前一种情况如果一直持续下去,暴力的方式就能一直延用下来。但是,更多的可能是后一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甲失败了,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就是说,乙把他的意志强加于甲。
  武力是变动不居的,所以,秩序也就随之变动。“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就是其体现。而且暴力的方式导致两败俱伤,是一种不能持续的方式。这就是霍布斯说的“丛林”。如何走出该“丛林”呢?
  在经过多次的博弈后,甲和乙都觉得暴力方式不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应该寻求一种更好的方式。那么,什么是更好的方式呢?后来,甲和乙觉得和平的方式即交换的方式更好。
  和平的方式就是双方通过契约规定双方的行为模式,尤其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一方可以作什么,不能作什么[21]。如在这个例子中,甲和乙约定,甲以若干单位(比如10)的兔子换取乙的野猪。这就是现代债法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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