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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说明了需求的差异性与层次性,这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利益差别性的原因。因为主体的需求是有差异的,所以其利益与利益表现形式就不同,他们的评价标准也就不一样。“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就是需求差别的表现。
  3.作为组织的商主体也是自利的
  上文说的商主体是个体意义上的商主体,即原子状态的商主体,也就是商个人。但是商主体还有另一种形态,即组织[19]状态的商主体,如商法人与商合伙人[20]。如果说个人的本性是自利的,那么,作为组织的成员与组织本身的商主体的本性是否是自利的呢?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组织作为由个人组成的集合或联合本身也是自利的,因为个人相对于组织而言具有基源性,组织成立的目的可以看成是个人利益或个人意志实现与衍生的工具。组织存续的目的就是为了其成员的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组织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了该目的,组织将失去其存续的根据。若组织被组织的成员俘获,组织被当作组织的成员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时,组织并不能实现组织存续的目的,我们称之为组织的异化。在此情形下,组织的其他成员会用手投票,对俘获该组织的成员实行限制,以此使得组织恢复到实现组织全体成员而非组织的个别成员利益的目标上来;如果用手投票的努力失败,其他组织成员可能选择用脚投票,即退出该组织,这样该组织要么会解体,要么会变成与原来的组织完全不同的新组织。
  由上面的讨论可知,作为组织的商主体的本性也是自利的。因为如果商组织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商组织将失去存在的基础。这里所谓的商组织的利益就是指商组织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商组织的全体成员所赋予的商组织的目标。
  4.作为组织的成员的商个人与商组织的本性也是自利的
  商个人参加组织的原因是为了弥补自己作为个体的局限性,尤其是获取自己利益最大化方面的局限性。商个人参加组织的活动时是从自我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考虑“用手投票”。这在代议制下的公司选举特别明显,选举人总是把选票投给那些他(她)认为最能体现或实现其利益的被选举人。如果其参加的组织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并且他(她)可以选择的话,他(她)会选择“用脚投票”,即退出该组织,加入另一个新的组织。如一个公司的股东在其认为该公司损害其利益或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的时候就会卖出该公司的股票,而买进另一个他(她)认为会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的股票。
  在组织的世界里,作为组织成员的商个人的角色具有双重性:非组织的商个人与组织的商个人。当两种角色发生冲突时,商个人会以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取舍的准则。当然,在组织对其商个人利益作出限制的条件下,情况同样如此。在组织为了组织的利益与组织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下,会对商个人的利益作出某种限制,商个人依据其限制会对自己的利益作出某种限制。商个人承受或默许这些限制也是为了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如果其不对自己的利益作出有效的限制,他(她)可能会被组织取消其成员资格。商个人在对其自我利益作出限制时会权衡利弊,作出其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是在商个人有选择的条件下的结果。
  如果商个人不能选择其他组织,又要作出无益于对其利益最大化的限制,该商个人就会处于组织的奴役或专制的状态。也就是说商个人被锁定在无效率的制度下。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组织的革命或制度的变革(如公司的解散、重组与合并)才能使商个人走出该被锁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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