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有但不限于以下两个:自利性、组织性。
(一)商主体的自利性
1.商主体的自利性的含义
商主体的自利性是指商主体的本性是自利的。其基本含义是商主体的本性是为了谋求其自我利益;商主体在其行为时所秉承的宗旨是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商主体为公或为私,行善或做恶的原因或动力是其自我利益的考量;每个商主体自身都是其自我利益的最佳评判标准;利益并不是仅仅指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和非经济利益。其要义如下:
(1)商主体的本性是自利的,是为了谋求其自我利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往”就是商主体的本性是自利的集中表现。商主体既是魔鬼,也是天使;或者说商主体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在商主体的本性中同时有魔鬼(恶)与天使(善)的成分,只是因事物、时间、地点的改变而有所差别!
(2)商主体在其行为时所秉承的宗旨是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商主体为公或为私,行善或做恶的原因或动力是其自我利益的考量。如果某商主体认为从事某一行为对其有利,就为;反之,则不为。如果为公能使得其利益最大化就为公,若为私能使得其利益最大化就为私。从手段和目的之角度而言,利益具有目的性,而为公或为私有手段性。
(3)每个商主体自身是其自我利益的最佳评判标准。一件事物或某种行为对商主体是有利还是不利的判断的标准不是来自商主体以外,而是来自于商主体自己。利益不但具有某种客观性,更具有主观性。同一事物或行为究竟是好是坏,每个商主体的评价可能不一致,这是因为他们的标准不一样。“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就是这个意思。
商主体对利益的判断标准的差异表现为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一是不同商主体对同一利益客体的价值的认定不一样,如对生命利益的价值,“好死不如赖活着”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就完全不同。二是同一商主体对同一利益的价值判断随着时间与地点的改变而有可能改变。
(4)利益是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的集合。人们一般把利益限定于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这是不科学的。利益是多层次、多方位的,也是多元的。在商主体所追求的利益体系中,物质利益与利润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为利是图”就是商主体的自利性的极好诠释。
2.商主体的本性是自利的原因
为什么商主体的本性是自利的?这应该从利益的角度去考察。鄙人认为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主体生存与发展的条件的总和。商主体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具备某些条件,这些条件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商主体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寻求这些条件,在寻求这些条件的过程中便形成了对其自我利益的追求。当然,商主体的利益是其本身对客观世界的一种判断。
商主体的自利行为可以用心理学的个体行为理论加以解释。个体行为理论中有多种亚理论,德国心理学家勒温(Kurt Lewin)的群体动力理论较有代表性。勒温借用物理学中的“磁场”概念,把人的过去、现在形成的内在需求看出是内在的心理力场,把外界环境因素看成是外在的心理力场。人的心理活动是现实生活空间的心理力场与外在的心理力场相互作用影响的结果[18]。主体的内在需求外化就表现为利益,利益通过某种传导机制形成动力,主体在一定的动力下行为,以实现其目标。目标就是需求的表现与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