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是指“(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10]。“意义”是指:“语言文字或其他信号所表示的内容”[11]。《现代汉语词典》将“含义”与“涵义”未加区别,鄙人认为也没有必要将两者区分。定义是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一种界定,而含义或涵义则是从更广泛意义上对概念的描述。定义与含义或涵义是不一样的。
所以本文对商主体的定义只是笔者对商主体的一种认识,是对商主体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一种描述。至于该“定义”能否成为商主体的“概念”,鄙人不得而知,也不敢奢望。
不同的商法学者对商主体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他们对商主体的外延有大致相同的概括。商主体的外延依据一定的顺序排列就是商主体的分类。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各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商法理论,常常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2]
其一,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人。
其二,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与方式,商主体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其三,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以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其四,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其五,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其六,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商主体可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在我国,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的划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颇多,它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工商登记法规以及税法等等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我国,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商主体的内涵是什么,学者对此还没有取得较多的共识,这是因为商主体就如同一个蒙着神秘面纱的少女,由于人们无法掀开她的面纱,所以人们都不能目睹她的庐山真面目。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努力,接进洞察她的真面目[13]。就认识商主体而言,我们可以先在商主体的外围对商主体的外貌有所认识,然后不断深入,将我们对她的认识加以归纳、总结,这些归纳与总结就是商主体的特征。
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14]。特点是指“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15]。独特是指“独有的;特别的”[16]。特别是指“与众不同”[17]。所以,我们要探究一个事物的特征就是要寻求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的不同,也就是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具有的不同特点。
商主体的特征可以分为法律特征与非法律特征。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商主体的特征进行描述。
二、商主体法律特征探微
商主体的法律特征的含义主要有二:一是指商主体区别与其他法律主体如民事主体、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特征;二是指在商主体的特征中将商主体的非法律特征剥离出去。
探究商主体法律特征的方法也有二:一是在质上,商主体具有的法律特征而其他非法律主体或非商事法律主体所不具有的特征;二是在量上,商主体与其他非商事法律主体及非法律主体都具有的法律特征,但是商主体在这些法律特征上表现的更明显,也就是在量上占优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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