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岳金禄


【摘要】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有但不限于以下两个:自利性、组织性。商主体的自利性是指商主体的本性是自利的,商主体的本性是为了谋求其自我利益;商主体在其行为时所秉承的宗旨是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商主体的组织性含义有二:一是指在商主体的构成中,商组织的比重大于商个人,商组织的意义与地位重于商个人;二是指商主体在行为的过程中具有越来越强的组织性与计划性。
【关键词】商主体;法律特征;自利性;组织性
【全文】
  一、本文有关概念的界定
  (一)“商”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总称。[1]
  经济学与法学对商的理解在范围上有重大的不同。经济学上所谓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之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买卖商”,学者称之为“固有商”。
  法学上的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范围上不断扩展,除固有商之外,它还包括“辅助商”、“第三种商”与“第四种商”。
  辅助商是指联结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交易货物的仓库,保管与运送等中转经营活动以及居间、行纪、代办商等。辅助商又称“第二种商”。
  第三种商是指与交易密切关联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前者为各种生产、出版、印刷与摄影等经营活动;后者为银行、信托、担保、保险等经营活动。
  第四种商是指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或无关系而与第二、三种商有所关系的信息广告传播经营活动和旅游、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法学上的商,范围广泛,是广义上的商;经济学上的商,范围狭窄,是狭义之商。
  (二)“商主体”的界定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客体”在“哲学上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2]。“主体”在“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3]。从将商法分为主体法与行为法的角度来看,研究商主体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商主体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定义商法与揭示商法本质属性的基本方式之一[4]。所以,揭示商主体的本质属性就特别重要。
  揭示客体的本质属性本质上就是对所认识的客体的内涵与外延有所界定,这也是一个定义的问题。“属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5]。“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切而简短的说明”[6]。“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的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7]。“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这个概念的内容”[8]。“外延”在“逻辑学上指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范围”[9]。许多人将“定义”和“概念”不加区分,这是不科学的。“定义”和“概念”都要表明认识客体的内涵与外延,这是其相同点;认识客体的“定义”可能多种多样,认识客体的“概念”一般只有一种。“概念”具有共识性与客观性,“定义”不一定具有共识性与客观性,“定义”更多的是定义者对被定义的对象的一种主观认识,这种认识不一定能象“概念”一样构成“范畴”或“范式”的组成部分。但是,当一种“定义”得到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时,该“定义”就有可能成为“概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