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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路径的再认识

  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是另外一个耐人寻味的理论,这种理论不同于传统法学理论对于合同的认识,它认为契约行为应当是从个别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有阶段的连锁,即一切契约都必须处在社会关系当中进行研究。基于这一理论罗培新教授指出一种开放式的修正状态更有利于公司法的运作,传统的合同法不足以弥补不确定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契约。笔者对此有几点看法:一、开放式的修正状态修正的是契约和法律,我们不但要对条约进行审视,也要对规定条约的要件可行性进行发问。二、在修正过程中,我们得到的不仅是秩序,更是大量的对于试错的经验。在这里我确实假设了错误存在的前提,但这样我们可以更加认识到情况的不确定性对于规则施行的挑战。在这些经验中,我们可以发现规则指向的失误,对此立法者应当有所觉悟。三、关系契约也是社会运行的一种正常状态,我们不能否认。在社会制度建构领域内所谓不能否认就是必须建立制度加以肯定。只有这样它的作用才能更加凸现,哈耶克所说的“自然成长之秩序”的完善依赖的是人类的理性与良知,而不是简单的说教。
  三、技术与市场对公司法的挑战
  不可否认立法本身是极具艰难的,因为人们的作为很难符合社会的胃口,尤其是市场的胃口。公司法处在风口浪尖,它受到了技术和市场的双重压力。罗培新教授对此在文章的最后有所论述,笔者认为单纯的去适应并不是良策。当然我并不是说这有损法律的尊严,而是政府应当引导国家走入一个什么样的时代,人们因此会发生多少的行为和心理的转变,虽然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但政府对此也必须有所觉悟。在我国,作为体现政府理念的法律,我们必须从每部法律的颁布中看到一个虽然不是很理想,但一直在进步的社会的图景。诚然这对政府的要求有些高,但也未必没有道理。
  所以当公司法面临技术与市场的质疑时,它首先应当认识到自己不只是出于管制的需要,更是应发展本身的需求而诞生的。技术的质疑最主要的体现为信息技术对原有物理空间内交易行为规则的改变,这一改变是因为网络空间的潜规则还正处于形成时期,因而政府立法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对象;另一方面即使对赛博空间的交易规则实行法定,而没有对整个网络环境有像宏观调控一样的操纵能力,立法也只会起“拆东墙、补西墙”的作用了。这更说明技术改变着立法,正如它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样,别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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