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分案件用人单位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在目前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法院不能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最高法院对劳动部〔1988〕《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答复劳动部的内容: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这一规定给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如何设计诉讼请求出了难题。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不能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更不能请求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因为起诉的不是劳动者而是用人单位。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部分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第49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同时第49条第3款还规定了,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劳动仲裁不收费,降低维权成本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无疑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有利于降低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注释】作者简介:石先广,
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已与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德国福兰咨询等多家知名出版机构合作,推出10余部
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作品。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河南、江西、深圳、广州、四川、辽宁等地讲授《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近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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