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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焦点透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焦点透析


石先广


【全文】
  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又一部劳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体现了以人为本,及时、方便、快捷、公正化解劳动争议的立法精神,将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适用范围扩大,诸多争议纳入调整范围
  首先,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仅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因此在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后无法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给很多劳动者维权带来困惑。新法通过,使这部分争议不再游离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外,为这部分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
  其次,在具体的劳动争议种类上,新法也有所增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种类为四类:(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相比之下,新法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上也有所扩大,尤其是将劳动基准方面的内容纳入了调整范围,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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