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一方面,代签名保单绝大多数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有极个别属于未成立的保单,或无效的保单,或保险人可以解除的保单。对于未成立或无效的代签名保单,以及保险人得解约或拒赔的代签名保单的法律后果,应依《
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保险法》未作特别规定的,则应依《
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在代签名寿险保单中,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人一方,而非投保人一方。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代签名保单都是不规范的保单,在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的初期,针对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作出务实的处理无疑是可取的,但代签名保单的不规范现象绝不是我们可以长期容忍的现象。从长远的眼光和维护法律尊严、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看,我们必须严格按照《
保险法》第
56条的规定签订寿险合同,切实防范寿险中对被保险人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维护正常的寿险市场秩序。为杜绝寿险保单代签名问题,中国保监会已经发文严格禁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和签名,并且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在展业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签名的有关程序。文件同时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保险单,应视为本人签名。这是对保险公司以代签名为由,随意认定合同无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的有效约束。我们认为还应对违规承保代签名投保申请的寿险公司和代签名或接受代签名投保单的保险业务员、寿险营销员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在下次修订《
保险法》时,增设这方面的条款。
【注释】作者简介:张秀全,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缪里尔·L·克劳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金海军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