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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

  第一,当投保人否认其曾申请投保,保险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投保人投保的情况下,寿险公司或有关机关应认定代签名保单并未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只有保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寿险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但实际上这种在投保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发的代签名保单是极为罕见的。
  第二,虽然投保单上的签名非其所签,但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认可保险合同的内容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如投保单上的签名虽非投保人所签,但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一方面未提出任何异议,另一方面按期如数交纳保费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寿险实务中的代签名保单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已经成立的寿险保单,如果被保险人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且被保险人对该代签名保单毫不知情,则应当认定该代签名保单无效。因为,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规定的唯一目的在于防范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被他人谋财害命的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如果被保险人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寿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无疑于拿被保险人的生命作赌注,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在整个保险期间内都处于被他人谋杀的危险之中,完全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第四,已经成立的寿险保单,虽然被保险人的签名非其所签,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或知情并且未表示异议的,应认定代签名保单有效。如有些代签名保单本身就由被保险人本人保管,在填写投保单时仅仅是因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在现场,所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名。再如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代签名保单签发后、出险前曾经要求补签姓名,但保险人图省事、怕麻烦,拒绝了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应当说寿险实务中的代签名保单许多属于这种类型。
  第五,如果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代签名保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时,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同样应当区别对待。若代签名保单上的签名是由保险代理人所签,健康告知书的内容亦为保险代理人所填写,则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否则,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若告知内容是投保人亲笔填写,则保险人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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