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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

  2、代签名保单产生的原因
  代签名保单的产生,首先是有其市场背景的。由于我国寿险市场开放时间较短,竞争激烈,因此,一方面寿险公司普遍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为争夺市场份额,对保险业务员或寿险营销员规定硬任务。另一方面,保险业务员或寿险营销员为完成任务,获得高额佣金,实现其个人利益,放弃对投保人应有的审查,随意解释保险条款,引诱甚至骗取投保人投保,只图简便,违规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投保单来者不拒,照单全收。其次,少数保险人和投保人的错误认识和投机心理也是代签名保单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一些保险人往往认为,承保代签名保单对其有利无害,因为如果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可坐收保费;一旦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则可以《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拒绝赔付。个别保险客户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保单代签名随意解约,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在特定的时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若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以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最后,许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和核保流程上缺乏一套严格、全面的操作和监督规范,或者虽有一些规范,但形同虚设,也是代签名保单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代签名保单的效力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对于代签名保单应如何处理,是认定其尚未成立,还是已经成立但应归无效,抑或应确认其有效,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返还已交保费,保险人可否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寿险公司和审判及仲裁机关多认定其无效。我们认为,寿险实务中发生的绝大多数代签名保单都不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将代签名保单一概或轻易地被认定为无效,则不仅意味着被保险人、受益人得不到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而且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被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从寿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角度看,如果大量保单因代签名的原因而被宣布无效,将使当事人双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进行的签约和履约行为成为无效劳动,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鼓励交易、培育和发展寿险市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代签名保单有不同的种类,具体情况也不完全一样,不应一刀切,简单地认定其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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