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

  另一种是附条件的保险费暂收收据。该收据规定,若投保申请符合保险人的承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将承担预收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被保险人死亡等可保危险的保险责任。反之,若投保申请不符合承保要求,保险人拒绝承保,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这种收据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较为有利,比前一种收据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因核保程序而产生的保障空白。但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缺陷,难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欢心,使其事事如愿。因为,若被保险人在核保期间死亡,即使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完全出于善意和通常的谨慎和注意作出了拒绝承保的结论,受益人仍然可能怀疑该结论的公平合理性,索赔纠纷和舆论影响可能会迫使保险人赔付,而此时的赔付将不再是远远低于保险金额的通融赔付。所以,附条件的保险费暂收收据,既未能真正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也未能真正解决核保期间的保障空白问题。
  近年来随着外资保险公司逐渐进入我国人身保险业,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附临时免费保障收据开始在我国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中出现。所谓附临时免费保障收据,又称立约交费收据,[③]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费暂收收据上单方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核保期间的可保危险提供临时的、免费的、低额的、无条件的保险保障。它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临时性,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在核保期间的可保风险提供短期的、暂时的保险保障,具体期限视核保期间长短而定;一旦核保结论作出,该保险保障即告结束。二是免费性,即投保人不必就这种临时的保险保障另行交纳任何保险费,与预交的首期保险费也无任何关系。若被保险人于核保期间死亡,保险人将依收据上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并全部退还预收的首期保险费。三是低额性,即保险人仅为被保险人在核保期间的可保危险提供远远低于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的保险金。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但附临时免费保障收据则仅提供数万元甚至更低金额的保险保障。四是无条件性,即被保险人只要于核保期间死亡,受益人即可获得规定数额的低额保险金,与保险人审核投保单、健康证明书等投保材料后作出的同意承保、拒绝承保或缓保等核保意见完全脱钩。保险人既不会因拒绝承保而拒赔,也不会因同意承保而赔付投保人投保的高额保险金。附临时免费保障收据的上述特点表明,它是保险人为保户提供的一种极短期的寿险保单,是保险人免费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这种收据较前两种收据无疑更为合理,一方面,它便于寿险公司营销员展业,说服保户在投保时预交首期保险费,牢牢抓住每一次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它彻底解决了被保险人核保期间的保障空白问题,合理地分配了核保期间的风险,真正公平地维护了保户与保险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有效地避免了核保期间无谓的保险纠纷,保险人再也不必去吞咽因核保期间的纠纷而当被告时无论胜败都难以下咽的苦药。[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