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收首期保险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在人身保险实务上,保险人于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预收首期保险费是一种行业惯例。通过预收首期保险费,保险人事实上处于一种比较有利的地位,规避了在保单生效后收取首期保险费的风险,节省了保险营销的成本。但是,如果保险人核保的期限过长,或迟迟不提出核保意见,则投保人虽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却得不到任何保险保障。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利的,在保险单不具有追溯效力的情形下尤其如此。即使保险单具有追溯效力,如回溯至投保人预交首期保费时,仍不能在核保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保护。因为,一方面很难排除保险人恶意利用保险责任回溯规则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无法设想,也不能要求一个诚信的保险人在投保人预交首期保险费后、核保意见提出之前,已知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下,继续进行审核,并提出核保意见。应当说,当被保险人于核保期间死亡,而保险人并不知情时,保险人作出的核保结论,即使是拒绝承保或者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资料,通常都是善意的。但在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承保的结论往往无法接受,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加上舆论的介入,常常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社会大众对保险人的不信任。这种纠纷有些通过保险人的通融赔付而解决,另一些则诉诸法庭,通过司法程序了结。如果受益人胜诉,则似乎保险人本来就该赔。如果受益人败诉,则司法似乎不公。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保险人预收了首期保险费,就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从而无理地剥夺保险人的核保权。根据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预收保险费仅仅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条件,而非唯一条件和充分条件,保险人同意承保,甚至保险单的签发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人身保险实务上,投保人提交投保单、预交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随即开具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并于一定期限内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核保意见。核保期间,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和其他可保危险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暂收收据上通常有明确的书面规定。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使用的保险费暂收收据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费暂收收据。这种收据明确规定,在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核保期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事实上,如果保险费暂收收据对被保险人核保期间的风险保障未作出任何明确的约定,保险条款对此也未作出约定,则其后果与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暂收收据并无区别。此类收据表面上看对保险人非常有利,但实际上核保期间内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不愿通融赔付,或者其通融赔付方案不为受益人接受,则双方势必对簿公堂,保险人即使胜诉,也是虽胜犹败,对其商业信用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很难想象败诉的保户会不长记性,在未得到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拱手将首期保险费预交给保险人。更何况保险人通融赔付或败诉后支付的本来不该支付的那笔数额不菲的赔款,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此时保险人恐怕不无弄巧成拙的感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