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人身保险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在
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上的确存有异议。我们认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分类是针对合同成立而言的。我国《
保险法》第
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不同的学着根据这一规定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有的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有的认为是不要式合同。我们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在后,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时,而非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时。
保险法并未强制要求保险合同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与保险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并无必然的联系。这也就难怪一些人主张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了。但我国《
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也非常明显地表明,保险合同的内容还是通过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固定和载明为好,至少也应采取书面形式。鉴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复杂性,在保险实务上,无论是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还是保险人的核保结论,都采取了书面形式,而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则早已成为保险业的行业惯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几乎不存在,因此,主张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观点对保险实务并无多大的积极意义。如果说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那么,也只能说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说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单签发之时,保险单未签发并不足以否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保险单而有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有效证据仍然足以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注释】作者简介:张秀全,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