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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上)

  总之,我们不应因为人身保险实务上普遍存在的保险人预收首期保险费的习惯性做法,就得出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结论,更不应将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定为保险人预收首期保险费之时,粗暴地剥夺保险人的核保权。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都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保险人已经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未预交首期保险费,亦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反之,如果保险人尚未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已预交了首期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仍未成立。
  (三)保险单的签发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在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上,不乏将保险单的签发作为保险合同成立始点的观点,认为只有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即交付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才成立,保险单签发之前合同并未成立, [7]并进而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特殊的书面形式。 [8]
  我们认为,保险单的签发,即保险单的作成与交付仅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和书面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或不可或缺的证据,更非合同成立的始点。有时即使保险单已经签发,当事人仍得以意思表示尚未合意而主张合同尚未成立。事实上,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先,签发保险单在后。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等投保材料后,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谓之核保。而核保的结果不外乎同意承保、拒绝承保或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交相关材料。虽然核保的结果保险人不一定及时告知投保人,但却必然以外在的形式客观地表现出来。如果保险人的核保程序是规范和严格的,那么其同意承保的意思就必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投保人,或通过在投保单的核保意见栏内加盖同意承保章的形式外现。投保人虽然尚未拿到保险单,但只要有证据表明保险人对其投保的请求已同意承保,或者保险人不能证明其尚未在核保栏内出具核保意见或已经出具拒绝承保的意见或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交材料,则应当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以保险单的签发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不可或缺的证据,甚至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始点,那么,当被保险人于保险人同意承保之后、保险单签发之前出险时,则不诚信的保险人为了逃避其保险责任,就完全可能隐匿或销毁其已经签署的保险单,签而不发,或者不再签发其本应签发的保险单。此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维护。但如果我们将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定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时,在投保人不能证明保险人已经同意承保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令保险人证明其已经拒绝承保或尚未出具核保意见或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交材料。若保险人对此不能证明,则推定其已同意承保,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确立这一规则既可及时、准确地认定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又可公平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及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在美国,一些法院也认为,如果在投保人将投保单及首期保费一起交给保险人的情况下发生拖延,则保险人持有保费与拒保是不一致的,因此,法院可以推断保险人已经给予承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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