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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之死与医院的法律责任分析

  (六)、医院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在本案中由于孕妇的丈夫和医院都有过错,但是医院应该负有主要责任。作为治病救人的院方,以他们的学识,应该很清楚:不做手术,患者就会死亡,那为什么就“无动于衷”呢?医院以“患者知情权”为借口,拒绝手术,眼看病人在面前死亡,就是最大的过错。而且该医院有滥用“患者知情权”的嫌疑。因为此时孕妇处于昏迷状态,孕妇本人根本就不能行使医院所谓的“患者知情权”,而此时其丈夫由于不懂医学,对孕妇是否有严重的的生命危险没有估计到,因此医院此时就有责任和义务必须立即为孕妇进行手术,而不是拖延。医院的行为是故意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相关规定的行为。卫生部在2007年12月10日的“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15]的公开表态也表明了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本案中孕妇的丈夫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的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注释】作者简介:唐红,华中科技大学06级法律硕士。
参见:“家属拒签手术而致妻儿双亡”载于《法制日报周末》12月2日1版
参见:“孕妇之死,谁之责?”载于http://zhanglimingdoc.spaces.live.com/blog/cns!2bc4e1a5d6841847!165.entry(最后访问2007年12月18日)
参见“孕妇李丽云之死 医院就是违法(律师读新闻)”载于《江南时报》2007-11-27 第03版
参见:《拒签 医院负责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载于《检察日报》2007年11月30日。
参见“不签字不手术,孕妇之死医院无责 ”载于《东方早报》2007年11月25日版
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7-11/29/content_7166738.htm
参见http://www.dolaws.cn/show/dshow.php?id=1262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0941
http://www.liaohai.com.cn/liaohai1/www/index/channel_02_show.asp?id=596&idth=4313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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