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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之死与医院的法律责任分析

  (二)医院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思考
  笔者认为医院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主要的责任,应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追究该医院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行政责任。对此笔者不再详论了。
  (三)、医院民事责任的承担的分析。
  通过前面的分析,医院对孕妇不进行手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医院对此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是无容置疑的。那医院对孕妇的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还是医疗过程中的人身侵权责任?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以便理清本案医院如何对孕妇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责任又可以区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形式,但无论哪种具体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因民事权利受到损害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对于医疗民事责任的性质,我国法律未有明文,学界对此有不同意见,存在以下诸多观点:
  1、违约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一是服务内容,由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二是服务收费,由病员支付医疗费用。作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未将其单独列举,但根据合同法124条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也应由合同法来调整。医患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医疗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多为福利性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职责是建立在法律或有关规章的基础上而非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较违约责任范围更宽,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3、请求权竞合说。由于医患关系主要依据合同而建立,因此,医疗民事责任首先是医疗违约责任。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医疗行为对患者既有治疗疾病的益处,又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此时,医方的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此发生医疗民事责任的竞合。 
  笔者倾向认为,医疗民事责任是一种竞合责任。我国医患关系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把医疗合同定义为:医疗合同是医疗机构、医师提供特殊的医疗技能、知识、技术为患者诊治疾病,患者支付医疗费的合同。一般说来,医疗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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