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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之死与医院的法律责任分析

孕妇之死与医院的法律责任分析


唐红


【摘要】最近一位孕妇(李丽云)因“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结果医院放弃手术,致李丽云惨死于医院的消息与评论不断见诸报端。社会民众对医院拒绝手术导致孕妇的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甚至相关职能部门,如北京市卫生局、国家卫生部也发表了官方的意见。面对两个生命的逝去,社会各界无不悲叹和愤怒!面对民众对医院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的讨论,笔者将在本文发表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孕妇之死;拒绝签字;放弃手术;医院责任
【全文】
  从11月22日媒体披露“家属拒签手术而致妻儿双亡”事件以来,舆论围绕着拒签当事人肖志军的责任、接诊医院的过错以及手术签字制度的利弊,展开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1]。对于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各界的态度是不同的:
  民众普遍认为:孕妇之死医院也应付一定的责任,作为治病救人的院方,以他们的学识,可以很清楚:不做手术,患者就会死亡,那为什么就“无动于衷”呢?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眼看病人在面前死亡,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是有一万个原因,他也不能处身事外!毕竟人命第一,签字其次,更何况两条人命。[2]
  有律师认为:肖志军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恰恰相反,作为李丽云的直系亲属,肖志军有权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3]有舆论认为:对急危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专家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
  医院和北京卫生局认为: 不签字不手术,孕妇之死医院无责 .[5] 面对民众对医院的责任的追究,面对医院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推脱,到底谁是谁非?面对这样一个看似不复杂,但却又十分复杂的医疗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该注入更多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医院在这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此问题第一个要分析的是医院承担法律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医院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探究
  有法律学者认为,医院对该孕妇的死没有法律责任。卫生法学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解释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6],医院对该孕妇的死没有法律责任。[7]大多数认为医院无责任的基本理由如下:
  1、在对孕妇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错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
  2、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按照1994年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而本案中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3款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的情况。因此医生完全有权遵守“不签字不手术”的医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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