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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股权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探析

  2.委托主体
  实践中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委托。笔者认为,对夫妻股权的评估应由当事人委托,费用的支付视具体情况可以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分担;因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法委托或确有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委托费用由客观上受益方支付。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委托的状况下,法院应该优先考虑非股东一方。
  3.评估结论的效力和法律地位
  由于股权的不确定性,评估结论只是作为当事人间经济补偿的一个参考,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异议。所以评估结论不宜作出对股权价格的精确结论,而应该提出股权价格的参考范围,范围的大小应由法律授权具体部门作出规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作为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由法院确定是否采信。
  4.对双方出具的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时,如何确定股权的价格
  原则上应采信非持股一方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不真实、不可靠的除外。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持股一方对股权的具体情况往往比较了解,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其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在调查股权状况听取其陈述时受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熟悉情况的影响所作出的评估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容易受到对方的质疑。而非持股方往往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对股权的预期依赖于评估机构的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容易得到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是通过股票体现出来的,“股票的价格从不同程度上可以划分为票面价格、发行价格、帐面价格、清算价格、市场价格等多种价格,但审判中,从稳定性和实用性方面考虑,经常运用的是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6]因而在确定股份公司股权价格时,可由双方参照分割时的股市价、购买时的购买价,协商一个价格,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股票的股市价和购买价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格。因而股权分割中股权的价格可由夫妻双方根据以上方法自行确定,也可由双方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关于股权价值确定的时间,可以规定为在法院开庭前一日或起诉日确定股权价格。对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价格,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双方自行确定的股权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对此可以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价格是否合理作出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股权价值的评估还牵涉到诉讼费用的问题。在法院受理涉股权案件之前事前要确定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确定也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股权做一个价值评估,但是,对于股权的价值在诉讼前不方便确定,也许这也即将是庭审中一个争论的焦点。此时,解决办法可能会有以下几种:
  1 遇到此类案件先暂时不交诉讼费用,待审判中对股权的价值做出确定后再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七天内不缴纳的 ,再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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