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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股权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如账目价值、利润的资本化、专家评估、董事及其他股东所确定的价格、一定年限内的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等。有人认为应该用所占股份乘与注册资本数来确定股权价值,但笔者认为这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凸显了资本三原则在维持公司资本方面的重要作用。但现实中,公司价值并非为此三原则所能控制,如仅仅以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必然显失公平,因公司的价值在营运后往往远离其注册的资本,应增值而未增值,应减值而未减值是为常态。其次,公司的注册资本包括了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净资产和负债,在股权折价时,仅仅用注册资本做为股权折价的参数是不合理的。再次,公司无形资产如品牌价值等也如股权一样难以确认,但其价值在并没有在注册资本中得到反映。所以笔者认为此种估价方式并不可取。关于股权价值如何确定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股权价值,法院在此时扮演何种角色,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存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其股价没有一个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予以确定:首先,如果公司章程确定了一个价格,则应当按照此价格进行;其次,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则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所谓公司的相关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公司的净资产不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它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因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以其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具体来说也就是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此时会涉及到由何人举证的问题,对此法院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是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概括来说在确定评估机制时,主要确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股权的评估机构
  由于股权具有高度风险性,对其作出相对精确的预测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建议立法应完善财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应具备物质、技术与人员条件、评估费用等的规定。股权评估应作为财产评估机构的一项职责,成为财产评估体制的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可以将夫妻股权评估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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