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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股权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探析

  美国《法定封闭式公司附加规定(示范文本)》第12条规定如股东欲将根据第11条禁止转让的股权转让给有资格的第三人,必须首先向公司发出售卖股份的要约,公司应当在收到要约之后20日内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并于收到要约之日起75日内以书面表示是否承诺,逾期视为拒绝该要约,在公司拒绝之后,从公司受到要约之日起120日内,该股东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仅能全部转让)。[2]法国、日本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分割的程序也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仅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须征得公司和股东的同意,而且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应记载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另外对于股权对外转让时,公司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请求指定买受人以及公司的买回权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这种严格的程序规定有利于股权转让的有效进行。
  参照美国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股权分割可参照以下分割程序:
  1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时,股权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转移的,即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需双方将协商好的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即可。
  2夫或妻一方为公司股东时,股权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移转的,即是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此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由双方协商关于股权转让的事项,包括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其次,由原持股一方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原持股方将股权转让给其配偶,同意的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这样有利于证据的保存。期限届满未通知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其他股东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相同期限(即三十日)内,愿意购买的股东应当向转让股东表示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权转让获得同意的,且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配偶一方,通常也应限定一定的期限(如两个月),这样可以使公司股东状况尽快稳定下来,也可以使夫妻财产分割尽快完成。
  5)如股权转让未获同意,且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时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当然也应在一定期限(如两个月)内完成。
  三 确定股权价格评估机制
  关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法国、日本、美国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对转让股权价值有争议的,可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当事人对指定鉴定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予以裁决。[3]而日本也规定当事人股权买卖价格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一个价格。[4]美国由于有封闭式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因而也不存在可以作为确定股权价值标准的一个市场价格。在美国确定封闭式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都是通过约定股权价格的评估方法来实现的,如果没有约定,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股权价格:(1)声明价格;(2)帐面价格;(3)盈余资本化;(4)某一局外人的最好的出价;(5)有专家、中立的估价师或仲裁人,或者董事、其他股东所做的股价、仲裁;(6)在引起出售的事件发生后确定年限内用来支付的纯利润的百分比。[5]在股价确定后如果出现关于估价的纠纷,此时法院就会介入,以司法裁判来确定估价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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