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配偶婚姻。
卡恩教授将多配偶婚姻界定为:“根据不禁止多配偶的信条所缔结的婚姻,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实际上拥有多个配偶。” 在南非,多配偶婚姻包括习惯法婚姻和穆斯林婚姻。
在白人殖民者来到南非之前,南非的各个非洲人团体是根据他们的传统与习惯来处理他们的事务,包括他们的婚姻。习惯法婚姻和穆斯林婚姻的一个最显著特征是,一个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只要他愿意并有负担能力。 随着白人移民者的到来,他们也将自己的法律移植到南非来。根据南非所移植的罗马-荷兰法,一项有效的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排除任何其他人自愿地终生结合。由于习惯法婚姻和多配偶婚姻存在着潜在的多配偶的可能,此类婚姻被认为违反了南非的公共政策或良好道德而不能得到承认。
南非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多配偶婚姻,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如果完全不承认此类婚姻,就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南非法院对多配偶婚姻的认可也有所松动。此外,南非法律委员会一直在关注习惯法婚姻和穆斯林婚姻。特别是1996年南非通过最终
宪法后,承认多配偶婚姻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该
宪法通过后,南非法院审理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是赖兰德诉爱德罗斯案(Ryland v. Edros)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多配偶婚姻从本质上讲不再被认为违反了南非的公共政策。正如一位学者对该案进行评论时所指出的,西方传统合法认可的婚姻观念,很明显脱离了南非的社会现实。在南非这样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里,它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法院在该案中对南非长久以来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概念的偏离是令人称赞的。 在随后的阿默德诉机动车事故基金案(Amod v. Multilateral Motor Vehicle Accident Fund) 中,南非法院支持了穆斯林婚姻中的妻子要求因丈夫的死亡而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些发展表明,对于南非立法者而言,采取积极步骤认可多配偶婚姻的时间已经到来。
于是,南非议会在1998年制定了《承认习惯法
婚姻法》,该法已于200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承认习惯法
婚姻法》的意义在于,根据南非习惯法缔结的所有婚姻现在都能根据该法进行登记,并得到法律的认可,该法给予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上的承认。 至于穆斯林婚姻,南非法律委员会也考虑通过立法对它们进行认可,并已制定了一份草案。 南非学者莫萨认为,南非过去不承认多配偶婚姻的公共政策,只是一种“国家政策”(state policy),它只是强调天主教的婚姻观念,而忽视了南非国内文化和价值的多元化。在南非新
宪法已明确认可文化与宗教的多元化,并禁止基于文化、宗教、种族所进行的歧视的背景下,穆斯林家庭法就有可能被并入到南非的一般法律制度中,尽管存在着一些实际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