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避例外
在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极易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方式来规避本国法律的要求,从而达到在外国缔结婚姻的目的。为防止出现这一现象,南非的一些权威著作、判例广泛接受了禁止法律规避理论。在南非国际私法学者卡恩(Ellison Kahn)教授看来,这一理论是指,“一个男人和女人,其中一人或双方都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拥有住所,如果故意在其他地方举行婚礼以规避住所地法(即法院地法)的一些基本要求,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法律规避,他们的婚姻的有效性必须由本地法,即住所地法支配”。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实行法律规避的情况下,他们婚姻的实质要件不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是适用住所地法。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在南非,南非法院就会根据南非法律来判定他所缔结的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南非国际私法学者斯克曼(Elsabe Schoeman)教授认为,该理论仅适用于规避法院地法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法院地也是至少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下。 弗西斯教授却持有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没有令人信服的、合乎逻辑的理由说明 ,为什么该理论仅适用于规避法院地法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制造连结点规避任何根据正常的法律选择规则本应适用的法律的行为,都属于该理论的范围。
在以国籍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了这一理论,而在以住所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普通法系国家却很少采用这一理论。弗西斯教授认为,在南非采用以婚姻举行地法支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南非法院不可能遵循普通法系国家的作法而拒绝采用这一理论。他同时指出,该理论的运作总是使婚姻无效,而不是维持婚姻的有效性,而南非的法律政策却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维持婚姻的有效性。此外,该理论的运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要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规避南非法律的意图是困难的、不可预料的。因此,他认为南非法院应极少使用该理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扩大它的使用。在这一点上,他支持卡恩的观点,即不应该将该理论适用于当事人规避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
(二)公共政策例外
公共政策例外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法律选择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由于婚姻和家庭制度是所有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有关此类问题的争议常常触及一个国家的文化根源及社会秩序,因此,公共政策在这一领域比在其他领域更经常出现。如果一项婚姻违反了南非的公共政策,它就不会得到南非法院的承认,即使它根据婚姻举行地法是有效的。在南非,因公共政策原因而被认为无效的婚姻主要包括两大类:多配偶婚姻以及因乱伦、年龄不足或缺乏父母的必要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