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属民事纠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4]
笔者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黄秩和律师,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关于定罪
许某定盗窃罪是否正确?
笔者认为,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对ATM机的定性,学者、网友普遍认为ATM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弄清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延伸?其二是支取并获得钱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ATM机是银行的履约工具。设立他的目的就是让客户支钱。其行为代表银行的作为。支取和获得钱的行为是行使合同权利。ATM机刷卡付钱行为,是银行的履约行为,不能视为银行钱财被秘密窃取。支取行为,是客户行使合同权利,银行出错超额付款,当事人获取,属于依合同获取财物,在此前提下怎能定盗窃呢?
盗窃罪与其它犯罪的重要区分点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丧失对其财产的控制。本案中一方划卡,一方吐钱。在此前提下,怎么就被确定为银行不知情,如若不知情它吐钱干吗?况且,银行有录像予以监控,足以找到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综上,笔者认为定盗窃罪显然值得斟酌。
许某不负刑事责任吗?
许某负不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是其有没有主观故意。许某明知扣一元,取一千。仍继续划卡,长达171次,取款后又潜逃,足以说明其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就算其获得时认为是银行搞得福利或活动,那么,您别跑啊!银行发现后,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付款行为,讨回多付的款项。但是这一潜逃,毁了,足以证明您主观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了。
另外,这种不劳而获,无因巧取,原则上是
刑法惩罚的范畴。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可取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
许某应定何罪?
笔者认为,许某应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符合要件,我们不用细说。这里我们着重说一下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