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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馅饼能吃吗?——关于“取款17万被判无期”的一点议论

天上掉馅饼能吃吗?——关于“取款17万被判无期”的一点议论


黄秩和


【全文】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他立时感到“幸运”降临于己身,立即连续取款5.4万元。许某回到住处,激动之余,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某。两人即分别前往提款,反复操作多次。最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发后,郭某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某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经媒体监督后,各界反响激烈。很多学者,也都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判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的从重情节,因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时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1]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2]
  二、本案案情复杂,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应作充分论证。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也表示,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支撑点,对这些支撑点进行判断汇总,最终才能决定适用哪种法律最合适,不管是采用哪种法律,都应该给出一种合理、复杂的推论或解释。但是这些,在现在的判决书上都看不到。可用民法则应避用刑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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