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孕妇”死亡案,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上分析,该条例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可见,保障公民健康是该条例的立法旨意之一,简言之,该行政法规的名称中尽管含有“医疗机构管理”,但其追求的终级目标却不是单纯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而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从条例第33条来看,之所以在规定取得同意和签字义务之后附加特殊情形的处理,其目的也在于保障生命健康、实现医疗机构治病救人之道义。应该说,立法本身并无多少价值性瑕疵。但作为守法者,要使“死法”变为“活法”,则应避免或舍弃“法奴”思维。当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同意时,应快速启动法规所规定的批准程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即便在有关负责人没有批准时,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作为医疗机构是否就应“依法坐视不管”呢?
人们注意到,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孕妇被送往医院时,病情已非常严重,死亡是难以避免的”。言外之意是谁都不能挽救李丽云,但死亡与生存这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有死亡可能就有生存可能,在死亡的“难以避免”之前总是存在哪怕是一丝的存活可能。此时,处于生死攸关,应该着重考虑的并非论证死亡是否难以避免,而是如何履行救人天职。面对两条人命,不去关注如何抢救,而是本能地运用“法奴”思维,教条地照搬法律条文,精心避免承担法律后果,这确实值得反思。“法奴”思维的从现象上看是照搬条款文义,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排除一切有关法律责任的担当。
道理极为简单:如果患者家属签字,经过正当手术仍然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医院可以免责;但如果在家属未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擅自作出主张为患者实施了手术,但又没能阻止死亡后果的发生,根据现行法规,医院无论如何也难逃法律责任。前者情形之发生属于常态度现象,后者情形发生则可能会导致舆论地震。医疗机构之所以在家属不签字时不去轻举妄动,就是为避免责任担当。排除大环境、大制度因素,单是从作为守法者的医院方面来看,在想方设法避免法律责任担当与积极大胆地破除教条主动救人之间,选择了前者意味着“法奴”思维的暴露,到头来可能会承担更多意想不到的压力;选择了后者,尽管可能会受法律责任制约而付出一定损失,但也可能会换来别样的人道赞誉。遗憾的是,“法奴”思维不仅使“孕妇”案变成了热议事件,而且还逐渐牵出了更多的问题,有报道称该案又有新发现,死者家属状告了北京市卫生局。
争论不休的两起热门事件,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守法观”。现代社会缺乏了诚信支撑,不仅与道德建设相悖,与法治建设也格格不入。在今天的社会建设中,诚信理念与诚信规则,早已从道德范畴走向了法律范畴,诚信也成为了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不管是民众还是政府,谁不诚实、谁不守信,谁就会受到不道德、不仗义的谴责,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会招来“法盲”的不利评价。毫无疑问,这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与此相反的另一守法极端,则是“法奴”思维指导下的各种法律教条主义现象,这同样是法治道路上的另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