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照”案和“孕妇”案的守法学意义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明星猎人周正龙为主角扮演的“虎照”案,以及李丽云为主角牵出的“孕妇”案,给了人们许多法律内外的想象。前者留下的是对华南虎照片真假的不休争论,后者留下的则是“一尸两命”的沉重话题。虽然事发已有多个时日,但由此引发的后续关注却连绵不断,也并未因为两个部级主管机构的公开表态而自动平息。对两案涉及到的部门法问题及其延伸出来的制度性追问,笔者与众多参与讨论者一样,也有过种种反复性的思索。然而,对比这两桩热门事件,有一个颇为有趣的法理学问题,却也很有必要值得人们给予更多留意。
在“虎照门”事件中,一张虎照在公开之后能够立时惹出“假相”的叫板,人们对拍虎人的诚信质疑本是无可厚非,因为假如此照真是出自周正龙之手,那只有他最清楚照片之真假。但当事情逐渐蔓延,并拖泥带水地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牵涉进来,那就确实有些蹊跷了。此时,我们似乎不应再将目光仅仅对准拍虎猎人,而是要追问政府的诚信了。随着这场风波与日火热,对政府诚信的质疑也确实层出不穷。但很遗憾,除了国家林业部门的“踢球式表态”以及有关部门的“守门式坚持”,公众至今也没有得到一个实质性的权威回应。
看来,老虎照片的真假问题绝不只是周正龙一个人能够担当的,它所暴露的更是政府对民众的诚信义务之履行危机。诚信理念是民法理念之一,民法理念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诚实信用,现代法治则难以生成。诚实信用不仅是对民众的道德和法治要求,也是对政府的道德和法治要求。诚信政府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诚信是现代法治的要义之一,也是民众对政府信赖的坚实基础。当政府的诚信在民众心目中已经失去起码的信赖之时,政府威信将会逐渐大大减损,直至丧失殆尽。此时,社会秩序即会进入危险状态。
诚信理念既然是法治理念的要义,那么,缺乏诚信理念或者不能认真地践行诚信理念,即是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的直观反映。在此意义上,缺乏诚信理念或者不践行诚信理念者,即是守法上的盲人,简称法盲。法盲之基本表现有二,一是压根没有法律意识,二是有法律意识而处于主观过错不使之实现。严格说来,后者的本质也是没有法律意识,与前者的本质并无二致。此种守法上的无意识,是守法学意义上的一个极端。
罗斯科•庞德在其名著《法理学》中指出,“(我们要)保护公众的道德情感,使其免受各种行为及其过程的侵犯的请求、要求或需要,它们包含于当前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因此,当发生危及公众道德情感之行为时,诚信政府的当然态度不应是回避,而是力求使被侵犯的公众道德情感受到充分保护,这也是文明政府与文明社会的基本秩序要求。“虎照门”事件中政府及有关官员的种种表现,表象上看来一直在回应公众的质疑,但在本质上几乎没有给质疑者以实质性答复。所谓实质性答复,不是简单地借助政府新闻发言人苍白的公关性应对,也不是靠周正龙个人、有关机构或组织进山寻虎或打虎来证明,而是要启动法律上的正当程序,针对涉案照片作出具有法律权威性的结论性决断。至于虎照真假的最终认定结果,已经无关紧要。显然,正在发生的事实是,公众至今尚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实质性答复。相反,作为质疑者的“打虎”派却在一直被动接受着这样或那样的应付性待遇。这种公然视政府诚信于不见、视公众的合理质疑与正当要求于不见的行为,与法盲思维以及法盲行动之构成完全吻合。因此,“虎照门”事件无疑暴露了有关政府和部门患有的法盲障碍,是理性守法和正当守法要求所无法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