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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理论与信托制度在国企改革中的运用

本人所谓的“组织”与“系统”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但是本文的组织理论中的“组织”与现代系统论中的“系统”是不同的,故不采用“系统”一词;“单位”与“组织”的含义有交叉之处,但是“单位”在中国有长久的历史传统,与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现代性”(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五期)不符合;“组织”与“集体”有相似之处,但是“集体”给人集体主义的方法论的嫌疑,本文的立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组织”与“集合”的思想具有“家族相似性”,但是集合论是现代数学的一个分支,集合论是典型的实证理论,而组织理论是以规范理论为主,又包含实证理论的综合理论。当然,这并不能排斥本文广泛的运用现代集合论。“集团”与“团体”与组织的含义极为相似,尤其是它们在作名词的时候的意义很难区分;但是二者不具有动词意义上的组织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1354页。
如果组织的成员对待决议的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思,该一致的意思就是组织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意志的形成当然不存在问题。但是更多的情况是组织的成员对待决议的问题不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讨论才有意义。
“多数决原则”是指人们在对不能取得一致意思的事情而又必须作出决定时,由具有一半以上的意思的一方代表该事情的决策方法。“多数决原则”来自于“统计学规律”。“统计学规律”是相对于“逻辑学规律”而言的。“逻辑学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是有一个确定的轨迹或规律,只要该规律存在,符合该规律的事物都能适用该规律。人们对该规律的认识要么全对,要么全错,不存在介于全对与全错之间的中间地带或过度地带。“统计学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但不是“逻辑学规律”,其表现为事物发展有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有一定的概率。如果在只有两种以上可能性的情况下,一种可能性的概率大于二分之一,选择该种可能性就是遵循“多数决原则”。
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学”是“行为科学在管理领域的应用,是综合运用各种与人的行为有关的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科学。组织行为学不是研究人的一般心理行为规律,而是研究各种工作组织中人的工作行为规律”(关培兰编著:《组织行为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2页)。这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的。本文所说的组织行为学是从哲学的角度来说的,探讨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模式与行为规律。
只有一个投资者的独资企业等并不是本文所说的组织,虽然,独资企业也能成立一定的组织体,但是该组织体不是从组织意志的形成与实现的角度来说的;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个意义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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