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的困境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所有制问题,二是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由公有产权低于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低于私有产权的结果可以得知,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一个科学的选择。但是在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失与实际操作的问题,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并没有使得原有的国有企业脱离困境。这并不是说私有化的路径是错误的,而是说我们应该选择别的私有化路径或完善原有的私有化路径。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是要不要私有化的问题,而是要如何私有化的问题。只要在保证社会财富不减少的前提下,应该使得最赋有经营才能的人得到或经营国有企业。得到是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说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产权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问题的全部。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得到了解决,国有企业还是需要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的裨益,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可以简单的称之为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也就是经营的问题。
在不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虽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如出售给个人或个人之联合)的前提下,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还是存在的。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加剧,使得这种风险变得越来越大。这种道德风险根源于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的制度设计及其缺陷。
代理制度与信托制度各有千秋。代理制度兴盛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流行。在国有企业的治理中,代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功能基本相同。愚见以为信托制度更适合国有企业的改革。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相对的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企业可以看成是以国家为委托人的受托人,这样,国有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名正言顺了(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说国有企业是代理人,那被代理人是谁?若被代理人是国家,那么,国有企业应该以被代理人即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这与国有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经行活动相违背。
其次,信托制度能较好的平衡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一般是按照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签署的信托文件所设立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活动。而收益人可以部分的是受托人及其经营者。这样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能够为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而且将受托人设立成共同受益人之一,使得经营者分享其经营成效具有了合法的基础。这使得商事信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用武之地。而在委托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代理人是有偿的,代理费用的计算是一个技术难题。这原不如信托制度中,将受托人设计为部分而非全部受益人合理。
再次,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分类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的分类及其改革走向。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是根据信托的目的不同对信托所进行的一种分类。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人而设定的信托;因其主要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而设的信托,因此私益信托又称私人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须全为社会或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如宗教事业、教育事业和慈善事业等,故英美法又称其为慈善信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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