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理论认为要避免组织意志的形成与实现中存在的困境,就要在组织的结构与组织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这就是组织结构学与组织行为学[5]研究的主要内容。组织结构学主要研究如何设计组织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的结构与组成,并赋予其合理适当的权力,使其相互之间能够制约、制衡,以保证组织利益的实现,如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公司结构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组织结构学的内容是不同的,但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如研究国家这一组织时,国家结构学的研究内容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有重合之处。组织行为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组织的行为与组织成员的行为的差别,组织的行为如何保障组织成员的利益以及在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下,如何保证受托人的行为不违背委托人的利益,以及如何使得被代理人或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最低。
二、从组织意志形成与实现的困境探讨国有企业及其改革的困境
国有企业作为组织的一员,同样存在其意志形成的困境与其意志实现的困境;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组织的这两个困境在国有企业上表现的更加突出。
一般的组织都有成员,而且组织的成员与组织的区分特别明显,组织成员的利益与组织的利益泾渭分明,组织的利益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都有合理的代表机制与行使者,组织的成员一般都有其利益的终极行使权与处分权。但是,这些特点国有企业基本上都不具有,或者说,虽然具有却表现的不明显。
第一,国有企业没有基源性的成员。国有企业以前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出资。现在一般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行使出资者的权力。但是,不论国资委、国家委派到国有企业中的各级领导干部(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各级人民政府都不是国有企业的基源性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基源性成员只能是其所有者,如此以来,国家就成为国有企业的基源性成员。但是,这一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组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基源性成员组成[6],国有企业只有唯一的基源性组织,即国家,这样逻辑上的矛盾就产生了。此其一也;二者,组织的基源性成员对组织意志的形成与实现拥有基源性,组织的基源性成员是单个的个人,个人一般可以自主表达自己的意志;而国家本身是一个组织,国家的运作要通过其成员——全体公民——来形成与实现自己的意志。国家本身需要代理或信托,而组织也需要代理。国有企业比其他的组织多了一层以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关系。依据现代信息论的观点,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代理关系的链条越长,信息的损失与耗散越多、信息失真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要取得与非国有企业一样的效益需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因为它的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代理关系的链条更长。而且,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代理关系的链条越长,组织的实际意志与组织的真实意志间的差距就会越大。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从所有制的角度得出了以下结论,即私有产权的效率高于共有(部分共有)产权,共有(部分共有)产权的效率高于公有(全部共有)产权。这从上述组织论的角度与信息论的角度来讲是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