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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理论与信托制度在国企改革中的运用

  非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分为代议制与非代议制。非代议制是指组织的成员全都参加组织的意志机关,然后由此形成组织的意志,如现代国家中的直接选举;代议制是指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某种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然后由这些代表代表自己或(和)其他成员形成组织的意志,如现代国家中的间接选举。
  在非代议制中,组织意志的形成的问题有:如果组织的成员对某个待决议的问题不能形成完全一致[3]的意思时,组织的意志如何形成?现代组织理论一般基于该待决议问题重要性的差别而采用不同比例(如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原则”[4]。但是我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组织的意志一致的集合就是组织的意志吗?如果说组织的意志依据“多数决原则”能够合理合法的形成,那么,“多数决原则”中的不同的比例确定的理由何在?与“多数决原则”意志不一致的成员的利益如何得到维护或体现?前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合理性问题与技术性问题,具体的比例一般依据待决议事件的重要性而定。后一个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与少数成员利益的保护问题。“多数决原则”在组织意志形成中的运用是人们相信“组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或方式”,既然组织的少数成员认为组织不符合其利益,那么,组织的少数成员就可以退出该组织,也就是说要赋予其“用脚投票”的权利。
  在代议制的情况下,不但存在非代议制下的问题,而且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的成员选举出的代表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该代表又如何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果代表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何救济?现代组织理论一般认为,民主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好方式。组织的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与判断,选择那些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代表,在该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期间,选举者有监督权与罢免权以及责任追究问责权。由此使得代表在一般情况下都能代表选举者的利益。
  在个人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代议制下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更加集中,个人作为组织的意志机关时,如何使得该个人的意志与其代表组织的意志适当的区分开来?
  以上各种情形就是所谓的组织意志形成的困境。
  如果组织的意志合法有效的形成后,该意志如何才能实现?这个问题与组织意志形成的困境有相似之处。组织意志的实现可以由个人制与非个人制两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制与代议制在此意义上只具有程度的差别,二者都是通过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现的。而非代议制则与组织意志的形成问题一样。
  所以我们的问题归结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保证在代议制(委托代理制与信托制)的条件下,被选出的代表(代理人)能够忠实的代表选举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如果被选出的代表(代理人)不能够忠实的代表选举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如何救济?二是组织的意志机关的不同成员基于自己的个人理性与判断,对组织的意志有不同的看法或表述,如何在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意见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形成组织的意志或决议?如果通过“多数决原则”形成了组织的意志与决议,如何保证少数人的合法利益?
  (二)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困境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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