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理论与信托制度在国企改革中的运用
岳金禄
【摘要】国有企业的困境从根本上说源于组织的困境,而组织的困境最主要的是组织意志形成与实现的困境。要避免组织意志形成与实现的困境,就要在组织的结构与组织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组织的这两个困境在国有企业上表现的更加突出:第一,国有企业没有基源性的成员;第二,国有企业的利益机制存在重大的缺陷。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总的来说,信托制度比委托代理制度更适合国有企业的改革。
【关键词】组织理论;信托制度;国企改革
【全文】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是现代中国最大的经济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全国各族人民以及专家、学者都在探索国有企业如何走出困境,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就现有的成果而言,国有企业如何走出困境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结论与对策,国企改革正处于制度的困境中,国企改革要有起色需要制度创新。
本人打算从组织[1]的视角展开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讨论。因为国有企业作为组织的一员,具有组织的一般属性。国有企业的困境从根本上说来源于组织的困境,而组织的困境最主要的是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困境。
一、组织意志形成与实现的困境及该困境的应对
(一)组织意志形成与实现的困境
意志是指:“为了达到既定的目的而自觉地努力的心理状态”[2]。组织的意志不是组织的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个别组织的成员的意志的体现,而是组织的成员通过某种方式与规则,在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博弈后形成。
组织在其运作与存续期间有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意志是如何形成的?二是合法有效的组织意志在其形成后如何实现?
组织意志的形成相对于个人意志的形成来说有其特殊性。个人有其意志形成基础——人的大脑,个人的意志在经过其大脑的思维后意志就形成了。也就是说个人意志的形成具有直接性。但是,组织意志的形成具有间接性,组织一般成立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组织体作为意志形成机关(organ(s)),如国家的立法机关与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组织将其意志的形成委托给某个个人,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后一种情形可以看成是前一种情形的特例,因为在此情形下的个人也可以看成是一个机关,只是该机关是由单数个体构成的,而不是由复数个体构成。
由此可见,组织意志形成的方式有二:一是由组织的全部成员或某些(不是某个)成员通过某种意思表达机制形成;二是组织委托某个个人形成组织的意志。前者称为非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后者称为个人制意志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