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取款人多按了个“0”操作提取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储蓄合同已经约定的不可透支(存款人只能支取本人存款本金和利息)履行方式,而是发出了一个赠与的新要约(并没有何时还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表示,所以不宜认为借款;因为该意思表示内容相当具体确定,所以也不宜认为是要约邀请);此后的类似操作行为亦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该要约符合《
合同法》第
十四条规定,进入ATM系统之时根据《
合同法》第
十六条规定即生效力。
通常情况下,ATM会正确识别银行卡类型,拒绝取款人通过储蓄卡发出的透支要约并提示出错。ATM当场提示取款人的操作出错即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赠与的新要约根据《
合同法》第
20条的规定失效。
但是本案的ATM当时发生故障,在取款人账户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吐出1千元只扣除账户里的1元钱,实质是作出了同意取款人赠与要约的承诺行为。(
合同法第
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
合同法》第
25条规定,银行承诺生效时即与取款人订立了赠与的新合同。
3.可撤销可变更的赠与合同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ATM程序故障产生的错误认识导致银行的赠与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认定为重大误解行为。银行若要追回该款项,可依《
合同法》第
54、
55条的规定,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