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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及对企业的影响


翟继光


【全文】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真正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这些创新给内外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内外资企业应当抓紧研究应对挑战的对策。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以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就税前扣除而言,新法比老法在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例如,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部扣除。但个别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在这些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老法的1.5%、3%、10%和100%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2%的标准;(2)公益性捐赠标准的计算基数从老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3)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4)业务招待费从老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上述政策变化,企业应当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尽量将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最小化,例如,将一次公益性捐赠变成两年两次捐赠,就可以增加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就税收优惠而言,新法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同时,老法下的个别税收优惠政策也被取消了,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同时,新法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新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享受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就反避税制度而言,过去反避税制度主要针对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应对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经验,新法实施后,大量的内资企业也将面临反避税调查。因此,内资企业应注重对新法设计的反避税制度进行学习。这些制度包括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关联企业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以及一般反避税制度。同时,新法对于反避税调查中调增的应纳税额需要加收利息,而该利息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因此企业应当尽早进行反避税调查的应对工作,以避免被调增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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