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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域外法考察

  总之,既要看到强制到案措施对人权的可能威胁,又要看到它对人权的重要保障作用。关键问题是,要正确地适用强制到案措施,要从保障人权的观念出发运用强制到案措施,要将它置于立法与司法的严格控制之下,使其作用得以正当有效的发挥。
  (二)被强制到案人的权利与实施机关的义务
  谈被强制人的权利保障,得弄清楚他有哪些权利。首先,被强制人被剥夺的仅是人身自由,而非其所有的权利,虽然其他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因人身的不自由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依然得到法律保护。其次,被强制人还会因为该强制到案行为而相应的具有一些特殊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是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而产生的,赋予这些权利的目的是防止公民遭受非法的强制到案行为,或者增强辩方的诉讼能力。综合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大概有以下权利:1.不受任意拘捕的权利;2.知悉拘捕理由和被指控罪名的权利;3.及时得到释放或被带见法官或司法官员的权利;4.控告有关司法行为违法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5.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6.对于非法拘捕获得赔偿的权利。
  明确了被强制人的权利,那么保障这些权利尤其是保障作为被强制人所享有的特殊法律权利,就成为实施强制到案措施的机关的法律义务。该种保障义务包括告知和听取义务,错误拘捕救济义务和人道主义义务。
  告知与听取,是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基本内容,也是保障被强制人权利和防止错误拘捕的重要措施。告知,是指义务机关将被强制人依法应当了解的情况和享有的权利有效地使被强制人明白。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拘捕理由和指控的罪名;2.告知被强制人享有的权利;3.将强制到案措施实施情况告知被强制人家属或单位。听取义务是指听取被强制人的申辩,这是及时避免错误拘捕的最便利渠道。错误拘捕救济义务,指的是对被错误拘捕的人,即时发现即时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制度予以赔偿。对违法侵权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人道主义义务则是指实施机关对于受到强制到案的人,均应给予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即使某人有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也不能在实施强制时和已经到案后对其实施非人道待遇或对其人格进行侮辱。非人道待遇包括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与摧残,比如逮捕后故意游街示众,不适当地使用武力、武器或器具,等等。
  (三)对被强制到案人的程序性司法救济
  程序性司法救济,指的是被强制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寻求救济,控告相关强制到案措施违法或错误,并请求法院排除由此得来的相关控方证据。法院对该类申请的裁判属于程序性裁判,从技术层面上来看,该类裁判必须以当事人程序性申请为前提。一旦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受理,从而引发专门的司法裁判程序。法院将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控辩双方同时参与,对席辩论,以确定有关事实。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程序性裁判。裁判作出后,控辩双方还拥有上诉的权利,使该程序性裁判有机会受到上级法院的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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