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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域外法考察

  三、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中的人权保障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两大目的之一,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决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断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6]政府必须有意识的通过有约束力的规则,来限制其对付有犯罪嫌疑的公民个人的权力,另外,还必须给个人提供从被追诉个人的角度影响诉讼的现实可能性。
  (一)强制到案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强制到案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粗看起来似乎与人权保障格格不入,其实不然。强制到案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也是十分密切的。强制到案措施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限制或剥夺具体个人的基本人权为条件的。从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安全、自由、财产来说,刑事诉讼离不开强制到案措施;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角度讲,要控制和慎用强制到案措施。
  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在保障人权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调动各种手段,诸如立法、司法、行政、经济政治等等,各种手段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形成各自的人权保障制度。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为一个核心的概念:正当程序。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关于“正当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思想总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官方追究犯罪的一切活动,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为此,官方的强制权力必须受到立法和司法的严格控制;被官方怀疑或指控有罪的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得到严密的保障;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在官方追究犯罪的合理需要与人民的权利保障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7]任何违反正当程序的强制到案措施都会给被强制人的人权保障带来直接威胁。不受约束的滥捕错捕也会对社会中不特定守法公民形成隐形威胁,对整个社会安定造成直接危害。
  强制到案措施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力量。各种犯罪特别是针对公民个人的犯罪,都是对人权粗暴的侵犯,或者是侵犯了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或者侵犯了财产权等等,或者一个犯罪行为侵犯几项权利。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的人身安全将不复存在,弱者就会被强者任意宰割,所有的人都会不堪骚扰,人类社会将会混乱不堪。如果各种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制裁,人权也就无从谈起。而在同各种犯罪的斗争中,强制到案措施以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使人权保障落到实处。强制到案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功能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当侵犯人权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国家将通过拘捕措施作出初步的否定性评价。某种犯罪发生,侵犯人权的后果出现后,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否定性判断的司法行为,往往是强制到案措施。第二,强制到案可以中止侵犯人权的行为或使已经被侵犯的人权得到恢复。通过强制实施犯罪的人到案的方式,可以终止犯罪行为,减小犯罪行为对人权的侵害。第三,强制到案措施为使侵犯人权的犯罪终究受到法律的及时制裁提供了可能。只有当侵犯人权的犯罪能够及时受到法律追究,才能说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是有效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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