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科学证据上所犯的错误,不胜枚举。先以指纹为例,在英国,一位叫雪莉·麦凯的女子因犯罪现场的指纹被鉴定为是她的而被关进监狱,但后来发现原来是计算机错误地把两个有细微差别的指纹认定为同一,铸成冤案。2002年1月,美国联邦法官波拉克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决,认为指纹鉴定不是科学,因为指纹鉴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人员的操作标准、操作程序以及认定依据。在酒测证据中,日本东京警视厅也曾出现一起让人“称奇”的案件,一位酒后驾车嫌疑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毫克/升,被测试人对测试结果持强烈怀疑态度,于是15分钟后又对血液检测,结果却小于0.25毫克/升,须臾之间,居然相差3倍。在测谎证据中,台北的《联合报》在2003年9月6日刊登一起离奇的“测谎结论说谎”案件,一位在美国测谎协会取得会员资格的测谎老手,居然制作了一份错误的测谎报告,若不是法官心细发现,被告人几乎要蒙冤入狱。而在另一起“空军子弹失窃案”中,第一次测谎的结果后来被证明是全盘错误。在最为可靠的DNA证据中,《检察日报》也曾经报道过一个乌龙案: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2004年曾经对发现的一具无名尸体进行了DNA鉴定,认定为某案受害人。尸体被火化后不久,警方在库尉公路的一处戈壁滩上又挖出一具尸体,才发现前一次的鉴定是错误的!科林·埃文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中的任何人,无论多么杰出,多么有水平和多么有经验,都可能偶尔出现判断错误”。科学证据并不必然可信,不打破科学证据的“神话”,我们就不能科学地看待科学证据。
人总会犯错误,科学证据出现差错也在所难免,关键是如何发现和纠正错误。巴里·谢克等人所写的《清白的罪犯》一书列举了很多法医草率行事,其大量的垃圾结论不仅造成了许多错案,也耽误了一些案件的及时侦破。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造假或敷衍塞责,科学证据有时还会因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的原因而打上折扣,即使像DNA这样的实验,也完全可能出现错误,让辩护律师抗辩成功。作者宣称,“当众多的辩护需要建立在科学报告之上时,战胜恐惧科学的时代已经到来”。该书昭示了纠正科学证据错误的主要方法就是交叉询问。其实,如何规范科学证据的使用,证据法上早有经验的总结。例如,美国通过弗赖伊(Frye)案确立了科学证据的“普遍接受标准”,后来又在多伯特(Daubert)案中阐释了法官“守门员”的角色,并把接收科学证据的标准修正为:科学理论的可检验性;科学理论是否已经公开出版,并经过同行的审查;科学理论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在科学团体中的普遍接受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在证据法上发展出来的一套证据保管链制度、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补强证据规则,把科学证据约束在“科学证明”的藩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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