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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公众期待

  另一方面,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由于工资并非他们的主要收入,因此,工资之外的收入是征税的主要计算依据。这部分的收入有多少?需要征收部门有效地跟踪每笔个人交易,而这样做的成本很大,很难操作。国外个人所得税依靠完善的金融、财会体系配套,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又为有效的监控提供了保障,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让富人乖乖地缴税;而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尚没有建立一个可记录、可计算的市场交易监控体系,而完全依靠高收入群体的“自觉申报”,因此偷逃个人所得税变得相当容易,巨额税源的流失也成为必然的结果。于是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高收入群体只承担了很少部分的税源,而不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却来自广泛的中低收入者,这种严重的“结构性不公”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只是让只个税回归初衷,从“劫贫济富”回到“劫富济贫”。多年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提高个税起征标准,以增加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在许多国家,个税征收的神经非常敏感,例如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都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体现税收的灵活性,保障公众的收入水平。为了遏止贫富差距,英国很早就实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9世纪又陆续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美国,虽然也存在穷人,但是《华尔街日报》披露的消息证实,大多数的“穷人”比起二十世纪大部分时间的普通美国人来说,都吃得更好,住得更好,并拥有更多的私人物业,比如住房、汽车、彩电、空调。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是占有社会绝对资源的富人对于穷人的良心,是再度分配社会资源的杠杆。相比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却逐渐扩展到中等收入者甚至“穷人”,多少有点让人费解。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的赋税比重并不比某些国家低,但我们的社会福利却与其有天壤之别。国家税收既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把取之于富的个人所得税用之于贫,才能真正完成它的目的。我国每年2000多亿的个人所得税,有多少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有多少用于公款吃喝、公车支出、公费出国考察?又有多少投入决策失误和资金浪费的无底洞?或许没有人做过调查。如果我们不在意政府收了多少税,那一定要在意这些税是否真的用到该用的地方,是否在改善我们的福利。纳税的公民,不但有纳税的义务,还有纳税人的权利,那就是监督政府税收的去向,并要求福利的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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